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森秋牧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森秋牧业有限公司,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751号申请人:长春市森秋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蒋玲涛,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韩真发,董事长被申请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韩真发,董事长申请人长春市森秋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森秋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9,403.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谭继洪自有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柳条路5号,建筑面积86.83㎡的房屋为申请人长春市森秋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9,403.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森秋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