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0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邱祖文、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祖文,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0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祖文,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公路教学楼4楼(405-40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6964394-5。法定代表人:朱千明。关于申请执行人邱祖文与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祖文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并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银行尚有存款256703.63元,为此本院依法对该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2月28日对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千明采取协控手段,但未实际到案。2017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256703.63元予以扣划。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我院共有15件执行案件,另有1件案件台州椒江法院参与分配,因执行款不足以全额支付所有债权,涉本案被执行人案件全部按债权本金予以分配(分配比例为0.8507%),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金额为1647.51元。2017年4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92022.4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采取协控手段后仍未到案,无法进行拘留。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案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结案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104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朝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