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生于1968年7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4)宜高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廖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将廖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执行情况及将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书面告知申请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应付申请执行人廖某某补偿款2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