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朱华渭与戴小琴,罗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渭,罗财明,戴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326号原告:朱华渭,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罗财明,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戴小琴,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朱华渭与被告罗财明、戴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朱华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原告朱华渭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