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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朱华渭与戴小琴,罗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渭,罗财明,戴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326号原告:朱华渭,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罗财明,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戴小琴,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朱华渭与被告罗财明、戴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朱华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原告朱华渭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