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724号原告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富和园小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任抒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