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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明远与张庭旭、孟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远,张庭旭,孟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750号原告:何明远,男,汉族,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庭旭,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孟庆云,女,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何明远与被告张庭旭、孟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有主动还款的意思表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何明远负担。审 判 长  赵尔爽审 判 员  崔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 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