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明远与张庭旭、孟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远,张庭旭,孟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750号原告:何明远,男,汉族,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庭旭,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孟庆云,女,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何明远与被告张庭旭、孟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有主动还款的意思表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何明远负担。审 判 长 赵尔爽审 判 员 崔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 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