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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秀文与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秀文,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文。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正,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戚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静,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秀文因与被上诉人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诉讼主体问题,双方均认可的“奖励证书”上载明:“赵秀文先生,为感谢您对三一重装作出的突出贡献,在公司成功上市之际,董事会决定授予您三一国际香港上市‘创业先锋奖’,奖励您5万元人民币……。”上诉人已经收到了部分奖励,被上诉人称其是代替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发放的,并辩称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应是本案被告。二审期间,赵秀文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追加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要求该公司与被上诉人共同承担给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故,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查清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现状。根据“奖励证书”所载内容可以看出,本奖励是基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三一重装做出的突出贡献”承诺支付的。而“奖励证书”所授予的奖励为“三一国际香港上市‘创业先锋奖’”,“奖励证书”说明部分载明“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将确保此股票期权奖励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如国家法律原因不能使股权转让有效进行,公司将保证同等的利益补偿。”因此,应查清股票期权等相关内容。关于仲裁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双方均认可的“奖励证书”上明确载明因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突出贡献,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奖励上诉人5万元人民币。可见,该5万元是基于劳动贡献给承诺支付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诉讼时效为2年。而《奖励证书》所载明的奖金兑现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且在2015年2月奖金中20%现金部分已经兑现。上诉人2016年6月申请仲裁,一审法院2016年6月29日受理本案,因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秀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丁广昱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