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罗易华、罗平、罗宏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罗易华,罗平,罗宏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64号。法定代表人:刘玉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平国,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罗易华,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罗平,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罗宏书,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8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易华、罗平、罗宏书名下的银行存款各2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