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梅与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986号原告李梅,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5号。主要负责人:张浩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与被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秦 华速 录 员 杨国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