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汉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汉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713号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下坑沿河路。被执行人林汉源,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林汉源犯信用卡诈骗罪追缴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林汉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林汉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到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并到其家中调查、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汉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本人长期在家务工,无固定收入,其有多起民事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名下的车牌号为闽F×××××车辆和位于永定区××先××路房屋已查封,银行帐户也被我院冻结。被执行人林汉源于2016年12月6日缴纳6000.00元,本案剩余标的90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林汉源家庭生活困难,家中无值钱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罚金部分、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171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卢 运 发审判员 张 树 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