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坚强与银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坚强,蔡顺强,银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坚强,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顺强,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袁建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童留妹。上诉人王坚强因与被上诉人蔡顺强、被上诉人银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渠公司”)、被上诉人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7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坚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本案存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缺乏事实依据。二、本案与青浦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银渠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非同一事实。蔡顺强、银渠公司、众利公司未予以答辩。王坚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蔡顺强归还借款1,304,6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判令银渠公司、众利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日至5月30日,蔡顺强在银渠公司互利网上以债转等形式发布借款需求,王坚强据此先后出借给蔡顺强1,304,6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6个月、7个月,约定年利率14%,利息月付。由于王坚强无从得知上述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债权转让是否告知债务人,王坚强未作任何签名确认。直至2016年6月11日后,王坚强未收到任何本金及利息,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对银渠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存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依前述规定,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坚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王坚强。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归还的款项涉及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之处。综上,王坚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邬 梅审判员 黄文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费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