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与沈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沈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218号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共青城市共青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邱敏蓉。被告沈浪,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诉被告沈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沈浪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1元,由原告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承担。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倪 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