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与郝瑞强、朱方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郝瑞强,朱方旭,吴正阳,郝瑞芳,朱义堂,朱晓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118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代表人:姜守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被告:郝瑞强。被告:朱方旭。被告:吴正阳。被告:郝瑞芳。被告:朱义堂。被告:朱晓凤。被告朱义堂、朱晓凤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涛,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与被告郝瑞强、朱方旭、吴正阳、郝瑞芳、朱义堂、朱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635元,减半收取98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