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邹翠英与高山、吴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翠英,高山,吴明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624号原告:邹翠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被告:高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禄。被告:吴明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负责人:高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惠。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原告邹翠英与被告高山、吴明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需以本次事故中其他受害人的审理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钟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