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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胡茂斌、张莉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胡茂斌,张莉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2999号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16层1608号。法定代表人:唐露。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冰冰,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襄汾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胡茂斌,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张莉莉,女,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茂斌、张莉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茂斌、张莉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茂斌、张莉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368元,由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晏 锐人民陪审员  冯大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侯晋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