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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鲍凤林、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凤林,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鲍凤林,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鲍凤林诉王建华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3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尚文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