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伍猛与王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猛,王益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250号原告:伍猛,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王益周,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伍猛诉被告王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伍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葛春艳书 记 员 徐 静书 记 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