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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伍猛与王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猛,王益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250号原告:伍猛,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王益周,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伍猛诉被告王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伍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葛春艳书 记 员 徐 静书 记 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