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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773号原告:万某,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万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兆年审 判 员  李振宏人民陪审员  张兆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孟凡涛书 记 员  彭少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