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773号原告:万某,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万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兆年审 判 员 李振宏人民陪审员 张兆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孟凡涛书 记 员 彭少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