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王国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2875000元及保证金2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