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常留与刘桂芬、王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留,刘桂芬,王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696号原告:常留,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东康小区***栋4门***室。被告刘桂芬,女,195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东康小区***栋4门***室。被告:王健,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邦凤凰城*栋3门***室。原告常留与被告刘桂芬、王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常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