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夏朝生与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邓州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朝生,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邓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夏朝生,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邓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相应义务,现被执行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邓州分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