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诉被告鲍发钧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鲍发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461号原告:王伟,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鲍发钧,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原告王伟与被告鲍发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文斌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