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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与李俊柏、乌吉木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李某,乌某,吉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8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宝某,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客户经理,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居委会农行二号楼一单元401室。被告:李某,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乌某,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吉某,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与被告李某、乌某、吉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