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虞祖云与陈芹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祖云,陈芹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78号申请人:虞祖云,女,汉族,1965年5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陈芹果,女,汉族,1952年2月生,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虞祖云与陈芹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未受偿。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芹果自愿用名下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持有的股金人民币22711元抵偿一部份债务,余款人民币27289元于2017年6月2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沈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