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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兰英与林国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英,林国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171号原告:张兰英,女,193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林国爱,男,1961年8月2日出生,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英诉被告林国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应当予以机会给其儿子林国爱改过自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兰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