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某、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67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会昌县,被告:周某,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会昌县,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才泉人民陪审员 刘晓鹏人民陪审员 刘 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