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任占春诉被告王秀兰、曹辉、曹俊伟、朔州市怀仁县侨乡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占春,王秀兰,曹辉,曹俊伟,朔州市怀仁县侨乡小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963号原告:任占春,女,1962年2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艳林,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兰,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辉,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曹俊伟,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朔州市怀仁县侨乡小学,住所地怀仁县南七里寨村南。法定代表人:王秀兰,职务董事长。原告任占春诉被告王秀兰、曹辉、曹俊伟、朔州市怀仁县侨乡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秀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怀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万慧珍审判员 刘继东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