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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吴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吴鸿辉,苏素花,罗洪财,吴友松,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0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庄晓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若人、陈建华,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鸿辉,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苏素花,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罗洪财,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吴友松,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吴鸿辉、苏素花、罗洪财、吴友松、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鸿辉、苏素花、罗洪财、吴友松、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吴鸿辉、苏素花、罗洪财、吴友松、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春颜附保全期限及续保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为便于执行人员留出充足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建议申请人最好提前十五天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