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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云海、李文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海,李文治,张世祥,李云海,李文治,张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0号申请人李云海,男,回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陵县。被申请人李文治,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张世祥,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云海提出扣划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文治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工资卡账号62×××75上的存款11846.83元扣划至宁津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