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筱朋与赵小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筱朋,赵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赵筱朋,男,1946年12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赵小杰,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赵筱朋与被执行人赵小杰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17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