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2财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朝红与王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朝红,王霁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21号之一申请人:刘朝红,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王霁,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刘朝红与王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皖082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王霁的银行账户。刘朝红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朝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霁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