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姚吉选与王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吉选,王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4民初571号原告:姚吉选,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善伟,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姚吉选与被告王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吉选及委托代理人杨广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善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吉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款15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5日,原告在东阿县城将其所有的电镀设备一套卖给被告,原告将设备交付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被告不信守约定,构成违约。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王善伟未提供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违约等事实。该证据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审查认证,结合庭审笔录,足以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4月5日,原告卖给被告电镀设备一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到电镀设备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此设备款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人王善伟。身份证号,2015年4月5日”。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原告于2017年3月间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结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卖设备,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欠款,并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应予确认。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善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吉选支付设备款15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全部欠款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善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