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盐源县干海农机加油站申请执行盐源县印象酒租凭合同纠纷3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源县干海农机加油站,盐源县印象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盐源县干海农机加油站,四川省盐源县。投资人:陈友才,男,1951年10月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盐源县印象酒楼,四川省盐源县。经营者:柯昌吉,男,1988年1月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人盐源县干海农机加油站申请执行盐源县印象酒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盐源县印象酒楼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盐源县干海农机加油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盐源县干海农机加油站与盐源县印象酒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元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