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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文强与被告张国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强,张国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4民初949号原告谢文强,男,生于1966年2月18日,住苍溪县。被告张国平,男,生于1966年2月17日,住苍溪县。原告谢文强与被告张国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谢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劳动报酬款10000元及资金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2014年底原告在被告承包工地上从事支模工种,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外下欠10000元未付,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付款,现起诉请求裁判。被告张国平未到庭答辩。原告谢文强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信息,拟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结算单,拟证实原、被告欠款关系成立。3、收入证明二份,拟证实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支模工种,下欠工资13300元,但以结算单为准,欠款10000元。被告张国平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谢文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核实,确认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戚。2014年底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支模工种。后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动报酬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谢文强、杨才淑结算单,XX国际下欠10000.00元,我借谢文强现金20000.00元,共下欠工资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2016年1月30日,张国平。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不予付款,现起诉请求裁判。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按时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经双方结算,确定了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资金额,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被告应当按照结算单上约定的金额及时支付该劳动报酬。原告主张资金利息,可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付。综上所述,原告谢文强要被告张国平偿付劳动报酬款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谢文强劳动报酬款10000元及资金利息(该利息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国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向小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