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执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梁保才与文天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保才,文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117号申请执行人梁保才。被执行人文天华。梁保才与文天华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文天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梁保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0元,执行费5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天华的银行存款4059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