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苏某与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4民初211号原告:苏某,曾用名苏桂珍,女,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黎某1,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苏某诉被告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被告黎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苏某与被告黎某1离婚。2、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8、9月相识,同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儿子黎某2,××××年××月××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主要原因是原告身体不舒服,被告也要强行和原告过夫妻生活,原告不愿意被告就发脾气,除了性生活方面,被告还对家庭不负责任,孩子、老人都是原告在照顾,被告在家里从来都不帮原告做点事情,原告对被告已经没有感情了。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心伤害很大,为了孩子,原告忍受了一切痛苦,现在原告有妇科病,而且病情越来越严重,生不如死,为了孩子,原告放弃了死,原告起诉是为了早点解除痛苦和摆脱阴影。被告黎某1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是经过几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才登记结婚的。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双方相互鼓励,相互扶持,共筑爱巢,共同生育的儿子聪明可爱。被告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对女性的生理结构了解不够,这才造成原告的误会,被告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苏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坡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四、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儿子黎某2于××××年××月××日出生。被告黎某1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二、残疾人证,证明被告视力低,属于残疾叁级。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与被告黎某1于2009年8月相识,同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儿子黎某2,××××年××月××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老人缺乏关心、照顾,原告身体不舒服,被告也要强行与其过夫妻生活,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2017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生育了儿子黎某2,家庭本应美满幸福。但由于原、被告夫妻生活不和谐,被告对原告缺乏体谅、对家庭缺乏关心照顾,引致夫妻矛盾加剧,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今后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关心体贴,多作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家庭是可以和睦幸福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黎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玉婵(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