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太刚与宋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太刚,宋玉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553号原告:崔太刚,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玉龙,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太刚诉被告宋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玉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太刚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