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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民初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永峰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峰,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6民初482号之一原告:胡永峰,男,汉族,左云县人,住左云县云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左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莲城大道路五矿尊城。法定代表人:邓海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镝,男,汉族,湖南省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胡永峰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胡永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胡永峰负担。审 判 长  张 珍审 判 员  王玉荣人民陪审员  彭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杜林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