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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嘉县凯泉铸造有限公司、杨益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凯泉铸造有限公司,杨益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凯泉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西溪乡墩头村。法定代表人:陈志龙。被执行人杨益淼,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44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凯泉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益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益淼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6年9月30日本院(2016)浙0324民初44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益淼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但尚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杨益淼户籍所在地在不再本院辖区内,2017年4月21日本院已依法发函委托龙湾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杨益淼财产情况,但龙湾区人民法院至今未函复我院。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5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杨益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日,被执行人尚有货款101275元及利息、受理费1137.5元、执行费1419.13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且本院已依法发函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杨益淼财产情况,但至今未函复我院,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升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