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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0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范宗喜与韩永杰、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宗喜,韩永杰,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范宗喜,韩永杰,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619号原告:范宗喜,女,195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衣起平,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永杰,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西路3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73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范宗喜与被告韩永杰、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宗喜撤回对被告韩永杰、胶州市中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审 判 员  管清娟人民陪审员  张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