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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鑫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081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利,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清淮,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宏波,该联社职员。被告李鑫民,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