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县国土资源局、安振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易县国土资源局,安振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33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维宇,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振党,男,1978年9月2日,汉族,易县,村民。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6】第A-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6】第A-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决定书拆除违建部分由易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对罚款部分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崔铁庄审判员 孙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