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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桐乡朝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乡朝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民催6号申请人:桐乡朝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62号1幢2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33689622-6。法定代表人:吴娇阳,执行董事。申请人桐乡朝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3日发出公告,于2017年2月11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桐乡朝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8877869,金额为50300元;出票人为海宁市红枫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海宁市丰达新纤维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袁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2月1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桐乡朝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桐乡朝龙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楚熊审 判 员  周群新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