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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济南齐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凌源市鑫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齐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凌源市鑫成商贸有限公司,任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齐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俊,经理。被执行人:凌源市鑫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红山街道庙东村。法定代表人:钱文红,经理。被执行人:任国军,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齐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人凌源市鑫成商贸有限公司、任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南齐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源市鑫成商贸有限公司、任国军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济南齐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翟段英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济南齐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源市鑫成商贸有限公司、任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成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