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南关区德龙茶城与吴细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关区德龙茶城,吴细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401号原告:南关区德龙茶城,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全安市场亚泰大街****号。经营者:官青山,男,汉族,1960年6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名峰,吉林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细兰,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民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关区德龙茶城与吴细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南关区德龙茶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关区德龙茶城撤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南关区德龙茶城负担。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隋 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