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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杨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杨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125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琪。被告:杨超,男,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树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