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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玲与被告姜贵、徐建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玲,姜贵,徐建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326号原告:孙玉玲,1950年10月24日生,地址:平泉县。被告:姜贵。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被告:徐建国。本院在审理孙玉玲诉姜贵、徐建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孙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玲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玉玲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乾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