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张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张明生,高红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6885119-2。法定代表人李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涛,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址。被执行人:张明生,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原住菏泽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高红芹,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原住菏泽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明生、高红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15)菏开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