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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维濂与丁子庆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濂,丁子庆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991号原告:李维濂,男,194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三十一中退休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丁子庆,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李维濂与被告丁子庆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维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维濂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维濂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