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陈洪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波,陈洪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157号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王佑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莉,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陈洪利,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陈洪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